原标题: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成立 奇虎360等三公司终审被判赔1000万元 12月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数字地图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起诉奇虎公司、奇虎360地图数据供应商秀友公司等三被告侵犯电子地图著作权一案二审宣判。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四维图新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刊登致歉声明。 四维图新诉奇虎等三公司索赔1亿元 四维图新成立于2002年,做为国内电子地图领域的从业者,导航是其传统核心业务。 2016年夏天,四维图新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奇虎公司、奇虎360地图数据供应商秀友公司等三被告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四维图新公司一审时主张,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签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合作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网站、APP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并约定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产品。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约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从秀友公司处获得的上述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供用户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服务;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处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前述三公司构成侵权。 此外,三公司对外宣称,奇虎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四维图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无法查明原告主张的地图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奇虎公司、秀友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获胜侵权方被判赔偿1000万 12月3日,数字地图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犯电子地图著作权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图片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四维图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3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体现了独创性。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另外,涉案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首先,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立得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2014)6071审图号的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 法院认为,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于同一行为,并且法院已经适用该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不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重复保护。 奇虎公司在360地图上标注地图数据来源于秀友公司,该标注行为是导航电子地图通常的署名方式,也是根据与秀友公司许可协议的约定,并不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发布的声明,亦是陈述相关事实,不属于商业宣传,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百度与四维图新互诉 百度被判赔6500万 其实在地图作品著作权问题上,四维图新除了与奇虎公司产生纠纷外,和百度地图近几年也一直纷争不断,相互起诉索赔,而两家公司此前曾是亲密的商务合作伙伴。 2020年11月25日晚间,四维图新公告,当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材料显示,第一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二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第一被告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维智联 )、第二被告四维图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立案受理。 几乎与此同时,此前四维图新起诉百度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百度旗下的三家公司被判连带赔偿四维图新经济损失64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92.7万元,合计6542.66万元。据悉,此案还在上诉期。 根据近期公告,百度公司就与四维智联、四维图新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于2020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百度公司要求被告四维智联、四维图新立即停止侵犯上述两家原告公司的电子地图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电脑端、移动端使用百度公司电子地图作品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同时在报纸头版显著位置及官网刊登声明,并赔偿9000万元。 据悉,百度方面认为四维智联、四维图新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地图作品,构成著作权侵犯;不当掠夺了应属于原告的竞争机会,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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