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判赔1万元、罚款6万元!伪造著作权证据,赔钱还要重罚! 近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因伪造重要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被该院处以6万元罚款。 今年6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来余杭法院起诉被告屹祥公司。原告称被告屹祥公司是在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销售明信片、生日卡片等商品,其销售的一套明信片中的图案与原告的10幅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原告认为屹祥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经允许,亦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多项著作权益,因此要求屹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屹祥公司到庭抗辩,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10幅图案系其自行创作,并向该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位著作权人?为了进一步核实被告证据的真实性,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经原告申请,该案承办法官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了该作品登记证书的申请材料,发现该作品登记证书所附图案系一张 执行力 海报,与屹祥公司所提交的前述10幅作品完全不同。对此,屹祥公司公司百口莫辩。 余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屹祥公司明知自己并非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却通过变造著作权证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同时,该案也在近期宣判,被告屹祥公司因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中,被告通过变造著作权权属证明,明目张胆地妨碍司法公正,属于情节严重。余杭法院作出此项重罚,是通过严肃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对这种给诉讼秩序造成阻碍的不诚信行为加以制裁,有助于发挥社会警示效应,增强诉讼参与者的诚信意识,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降低今后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从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 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郝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郝敏向记者介绍,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不真实陈述和虚假证据现象时有发生,近年在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也都曾出现过此类乱象。如在旅游卫视与浙江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方证人及相关单位作伪证后,遂在判决中对相关证人单位开出了100万的罚单,成为继民事诉讼法调高对单位作伪证的处罚额度之后的首张 顶格罚单 ,并且对作伪证的个人开出1万元的罚单。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近些年来,法院对于 伪造证据 的情况非常重视,任何诉讼参与人不应怀有侥幸心理。如果伪造证据,轻则该证据不予采用,重则可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该规定,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罚款、拘留。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 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虚假署名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意见》是一个专门针对著作权案件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伪造、毁损证据的情形,把隐匿证据、虚假证言、虚假署名等不诚信的行为也囊括进来,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赵虎说。 此外,上述两位专家向记者表示, 不仅当事人不能伪造证据,辩护人、代理人也不能。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根据该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伪造证据,之所以要严厉惩罚,是因为这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据一旦被法官误采为裁判依据,影响的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必须要增加伪证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实行有效规制和社会警示。 郝敏指出。 该案警示诉讼中的每一个参与人遵守规则,诚实守信,不要自作聪明伪造证据,否则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赵虎说。
伪造著作权证据,判赔 1 万元罚款 6 万元申请著作权费用一览表著作权怎么申请设计图作品版权注册北京动漫版权登记湖北插画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