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影《芳华》上映后,获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并入选当年国内十大票房影片。然而,一年之后,这部颇受好评的影片却惹上了侵权官司。 因认为电影《芳华》抄袭了自己独创剧本《兰姆伽的救赎》(下称剧本《兰姆伽》)的框架结构,编剧肖某飚将《芳华》电影出品方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及导演冯小刚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6月14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近日,该案迎来了一审判决。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四被告曾经接触过剧本《蓝姆伽》,且肖某飚主张的人物框架、人物关系、环境框架等部分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电影《芳华》未侵犯剧本《兰姆伽》的著作权,据此驳回了肖某飚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影框架被指抄袭 肖某飚诉称,自己于2015年1月初独立创作完成剧本《兰姆伽》,并于2015年1月8日将剧本发给胡某林,希望胡某林将剧本推荐给导演冯小刚。其后,胡某林以邮件的形式将该剧本转发给与冯小刚关系密切的杨某红。不久,原告获悉冯小刚团队对该剧本有初步的认可,并希望其作进一步修改。2015年3月25日,原告将修改后的剧本再次通过胡某林转发给杨某红,却未得到进一步合作的准确答复。 电影《芳华》于2017年12月15日上映,肖某飚观影后认为该电影故事的框架结构与其所著剧本《兰姆伽》存在高度近似,该电影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以及故事情节与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对应关系,涉嫌侵犯其对其独创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刻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冯小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为剧本《兰姆伽》的著作权人、被告是否有接触该剧本的可能、剧本《兰姆伽》与电影《芳华》的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肖某飚认为,剧本《兰姆伽》和电影《芳华》在框架结构、人物设置和情节发展方面高度近似,这种情形不是纯属巧合,而是对其独创剧本的抄袭;其同时申请胡某林当庭作证,证明胡某林将其独创的剧本转发给杨某红的邮箱,并委托杨某红将剧本推荐给导演冯小刚。 四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剧本故事大纲的作品登记证书,不是剧本的登记证书,无法证明其是剧本《兰姆伽》的著作权人;该剧本不是公开发表的作品,其没有接触过该剧本;《芳华》与该剧本不具有实质性相似,原告主张的内容不是独创性表达,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芳华》剧本有合理创作来源,是由严歌苓同名小说改编而成。 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肖某飚提供的创作说明及其对构思的阐述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肖某飚为剧本《蓝姆伽》的著作权人。 法院指出,根据肖某飚提交的邮件截屏及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胡某林曾将《远征军(剧本修改稿)》发送至地址为1394813124@qq.com的电子邮箱,无法证明四被告曾经接收过剧本《蓝姆伽》的投稿,或者参与过与该剧本相关的合作洽谈。因此,在案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四被告曾经接触过剧本《蓝姆伽》。 关于电影《芳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指出,该案中,肖某飚主张电影《芳华》与剧本《蓝姆伽》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人物框架、人物关系、环境框架、剧本框架结构设计等内容,均为高度抽象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因此,电影《芳华》与剧本《蓝姆伽》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电影《芳华》未侵犯剧本《蓝姆伽》的著作权,驳回了肖某飚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电影《芳华》是否抄袭《蓝姆伽》?法院一审判决给出答案。直播版权怎么解决山东字体版权登记申请专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福建平面设计版权登记视频版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