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6)苏03民初369号 二审案号:(2018)苏民终1164号 裁判要旨 改编主要是利用原有作品的基本内容,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达方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作品的不同表达方式,判断电子游戏是否是在原有小说的基础上进行改编而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主要审查电子游戏是否使用了原有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构成元素,并考虑电子游戏利用小说作品中独创性内容的比重。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玄霆公司) 被告: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乾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三九九公司) 《斗罗大陆》系唐家三少(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张威将该小说的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玄霆公司。同时,张威还创作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吉乾公司通过多次转授权获得《斗罗大陆:神界传说》的游戏改编权。后吉乾公司开发了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并与四三九九公司签订了分成合作协议,协议载明游戏的著作权人是吉乾公司。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斗罗大陆》作品的改编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游戏属于大型游戏,如对所有章节进行公证,玄霆公司需要支出巨大成本,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有违公平、效率原则。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游戏使用小说文字数量的比重进行判断,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游戏所使用文字的比重时,可以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小说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改编权,故判决吉乾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手机游戏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的认定问题。首次通过对游戏软件资源库反编译,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比对的方式,确定侵权游戏利用他人作品独创性内容的比重,提高了审判效率、拓宽了审理思路,是维护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涉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新问题的鲜活司法实践。
斗罗大陆手游版权侵权纠纷案
斗罗大陆手游是一款备受欢迎的游戏,然而,该游戏却陷入了版权侵权纠纷。据了解,该游戏的开发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将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游公司)告上法庭,称其侵犯了斗罗大陆手游的版权。
玄霆公司认为,畅游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斗罗大陆手游改编为网页游戏,并在其运营的平台上进行推广和收费。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玄霆公司的版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畅游公司则辩称,其改编斗罗大陆手游的行为是经过授权的。畅游公司表示,他们与玄霆公司曾签订过一份《斗罗大陆》游戏改编权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畅游公司有权对斗罗大陆手游进行改编和运营。
然而,玄霆公司却表示,他们从未授权畅游公司将斗罗大陆手游改编为网页游戏。玄霆公司认为,畅游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玄霆公司与畅游公司曾签订过一份《斗罗大陆》游戏改编权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畅游公司有权对斗罗大陆手游进行改编和运营。但是,该协议明确规定,畅游公司只能将斗罗大陆手游改编为移动终端游戏,不得将其改编为网页游戏。
法院认为,畅游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同时,法院还要求畅游公司在其运营的平台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这起斗罗大陆手游版权侵权纠纷案,给游戏行业敲响了警钟。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在进行游戏开发和运营时,必须要尊重版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游戏行业也需要加强自律,共同维护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广东字体版权登记山东纹身贴版权登记安徽商标版权登记西瓜免费版权申请入口山东产品宣传图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