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存在的版权滥用现象,我们应有的放矢予以规制,进一步规范市场,让智慧充分涌流。 保护版权是社会共识,但版权滥用应被禁止。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十四五 文化发展规划》,其中,在 繁荣文化文艺创作生产 一章明确要求, 研究防止版权滥用相关制度 。那么,何为版权滥用?保护版权的边界如何划定呢? 版权是私权,一般而言,在法律的框架中,授予许可或拒绝许可都是版权人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但是,行使版权如果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界限,或者以不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版权,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有可能构成版权滥用。当前,版权滥用的表现有很多种,如利用版权限制被许可人开发竞争性产品、超出版权保护期限行使权利、滥用诉权、不正当行使版权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有损公共政策的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等。其中,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即打着版权保护的名头,实则借诉讼非法牟利的 钓鱼式维权 ,是司法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 之所以要防止版权滥用,一是基于 权利不得滥用 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当然应受到该原则的约束。二是基于版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我国著作权法开宗明义,明确该法的立法目的是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作为一项在一定期限内具有垄断性的权利,对版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心血,促进更多创意的涌动,而不是被少数企业滥用,成为暴利生意。版权滥用既扭曲了原创者的分享精神,也不符合相关立法的初衷。因此,版权制度需要为这项权利设置边界,以防止权利被滥用而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版权滥用的条款,但相关要求中已体现得较为充分。版权滥用的判定,除了依据民法典 权利不得滥用 的基本原则之外,主要规定于著作权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首先,著作权法对于预防权利滥用,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制度设计,主要表现为对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规定。例如,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人身性和财产性权利,并规定了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取酬,并在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一章规定了各种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和程序,明确树立了 保护著作权人 的基本价值取向。与此同时,该法又明确规定了 合理使用 和 法定许可 规则:在符合 合理使用 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要指明名称,这些情形主要涉及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执行公务、大众公益使用等;在符合 法定许可 的情形下,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指明名称。其次,反垄断法可以对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著作权人在文学、音乐、影视剧、图片、软件等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以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垄断性定价、无正当理由地拒绝许可等方式,限制或影响市场正当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现实中,相对于专利产品和少数具有功能性的作品,个体作品往往不具有太高的技术门槛,不太容易产生限制竞争、影响市场的效果,版权人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因此,一般来说,作品很难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 针对当前存在的版权滥用现象,我们应有的放矢予以规制,进一步规范市场,让智慧充分涌流。 进一步完善作品使用规则。法律不能只考虑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的独占权,还要考虑公众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需求。要防止版权滥用,重点在于作品使用规则的明晰,让版权滥用行为无漏洞可钻。从当前的版权保护制度来说,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完善 合理使用 规则。我国2020年修订实施的著作权法针对合理使用,采取的是 列举+兜底条款 的方式加以规定。兜底条款让合理使用的情形具备了一定开放性,但这条规定仍然比较 粗线条 ,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应当健全更有弹性、灵活的合理使用规则,进一步提炼出符合合理使用概念的、有共识的具体情形,并在总结实践做法与经验基础上,通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补充说明,使该项制度更符合不断发展着的实际。 行政权力的干预要合法适度。在我国的版权保护规则中,行政权力起到的是辅助性作用,即使行政权力要介入,也应当在穷尽私力救济之后。针对滥用版权的行为,对执法机关而言,当且仅当滥用版权产生了 排除、限制竞争 效果时,行政监管才师出有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执法:根据反垄断法,能够实施反垄断调查的机关是国务院及其授权的省一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在必须由行政权力介入时,执法主体、事由、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防止不当的行政裁量。 司法应更关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在防止版权滥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原告存在版权滥用的情形,在依照法律和遵循法理的前提下,法院应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有违立法目的进行价值判断,并可在保护力度上作出适度调整,通过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但不需停止侵权、酌定较低的赔偿额等手段,实现对滥用权利的遏止。面对那些假借维权之名施行不当之实的情况,法官要结合个案,进行慎重的识别、评判和处理。与此同时,可以探索知识产权诉讼中诉前禁令制度与诉讼制度、执行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并从判赔数额、执行手段等角度加强对版权的合理保护。 置身于开放共享的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面临更多挑战。防止版权滥用,关键是寻求版权保护与作品利用之间的平衡之道,处理好保护、创造和应用的关系,构建一个健康的版权交易保护市场。除了更加清晰完善的规则之外,更需要全社会形成正确的版权保护观念。对企业来说,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对于公众而言,要尊重原创,提高版权付费和证据保存意识,保护自身合法使用作品的权利,既让作品能够实实在在地受到尊重、受到保护,也让优秀作品能够真正活起来、用起来。
保护版权也要防止版权滥用
版权保护是为了鼓励知识创作和创新,然而,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也需要防止版权的滥用。版权滥用是指在行使版权过程中,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损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数字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滥用的现象日益突出,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版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利用版权排除或限制竞争。某些版权人通过滥用版权,限制他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从而排除了潜在的竞争对手,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二是过度主张版权权利。版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过度主张,将不属于版权范围的内容也纳入保护,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利用版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一些人会利用版权作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打压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利益。
版权滥用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限制了创新和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如果版权滥用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抑制创新的积极性,阻碍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为了保护版权并防止版权滥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版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护版权和防止版权滥用的重要保障。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版权的范围和行使条件,以及版权滥用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为版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版权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强对版权侵权和版权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侵权案件,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版权市场的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此外,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是防止版权滥用的重要环节。公众应该了解版权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进行侵权行为。同时,公众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利用版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最后,促进版权合理使用和开放共享。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版权人可以垄断作品的使用,合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是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版权的前提下,应该鼓励作品的合理使用和开放共享,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总之,保护版权是必要的,但也要防止版权滥用。我们需要在保护版权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建立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版权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版权保护的目的,推动知识创作和创新的发展。湖南平面设计版权登记北京oc作品版权申请平面设计版权申请江苏商标版权注册卡通形象版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