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杂技团诉张硕杂技团等侵权纠纷案”可改写为:中国杂技团诉张硕杂技团等侵权案
2024-10-27
原标题:杂技艺术作品保护个性化的连贯杂技动作编排设计——北京知产法院判决中国杂技团诉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编排。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至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决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案情】 2007年8月,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就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进行了著